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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与超越

——评《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
2000-05-17 来源:光明日报 北京大学法学院 秦秀春 我有话说

一本好的专著须对人类的认识有所启迪,对某一专科的发展有所推动,即使不振聋发聩,垂范久远,亦应开风气之先,承前启后,划一个时代。而对一个专题的研究,其较高层次的要求是“全面、深入、透彻”,而其中全易,深难,透则更难。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高等教育出版社于1999年6月出版的《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一书,除成功地具有了以上的特点外,却更有创新。

新的观点的得出在于同样的论据得出更合乎逻辑的理性的或超越理性的结论。危害环境罪在国外研究的较多,国内仅有数篇论文发表,然专著尚未见过,《危》书的出版填补了这个空白。此书刑法基础之扎实,论证之充分,对其他理论批评之得当,毋庸多言。然在此基础上,观念的更新,须作一介绍。

首先,本书自始至终贯彻的新的刑法理念在于要“实现法律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到法律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观念转变”。

其次,在修正传统犯罪客体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危害环境罪的客体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危害环境行为侵害的人们所享有的环境权及人们在享受、利用环境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将危害环境罪的客体界定为“环境权”及“人与自然间的关系”,突破了传统的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说”。在论述了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面临的困难的基础上,大胆地建议判定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并阐幽发微,从国外理论和国内经验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在污染环境罪的责任问题上,认为应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并详细论述了严格责任的含义,适用原则,必要性及其在污染环境罪中的意义。

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总是有限的,对一个事物的认识从不同的层面来把握,才能举一反三,从有限的认识资源中获得最大的发现。

首先,作者从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出发,从危害环境罪的刑事立法、刑法学原理、犯罪学原理及犯罪对策包括对未构成犯罪的危害环境行为的非刑法方法及行政处罚方法等各方面,对危害环境罪进行了立体式的论述。在论述过程中,向读者介绍了一些国内外相关的刑法理论,并有所突破,使人窥一斑而知全豹,对相关刑法总则有了概括的认识。

其次,从“怎样确定刑法介入对环境的保护”角度提出了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原则界限,并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论证。又从危害环境罪的行政从属性角度说明了危害环境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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